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在全社会大力倡导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良好风尚,推动我国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加快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民政部将继续围绕“慈善中华”主题,与中央电视台等单位合作,开展2007年度“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以大力褒扬在赈灾、扶老、助残、救孤、济困、助学、助医等慈善领域,以及支持文化艺术、环境保护等公益领域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机构和项目。
为做好2007年“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工作,根据民政部《“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办法》,本年度“中华慈善奖”将设立五个慈善类别,分类开展评选表彰,即“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最具爱心内资企业”、“最具爱心外资企业”和“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评选程序:
(一)推荐报名。动员社会各界积极推荐报名,并由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材料进行核实,向评选委员会提出初步推荐意见;
(二)提出候选名单。由评选委员会研究提出候选的个人、机构和项目名单,每个类别10名,并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
(三)评定。由评选委员会参考社会投票结果,评选出 2007年度“中华慈善奖”获奖者10名,其余候选者获提名奖。
二、推荐对象:200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包含在此期间去世的个人)、机构、慈善项目,可以作为推荐对象(包括在内地开展慈善活动并取得突出成就的港、澳、台人士、机构和慈善项目)。
(一)对于推荐作为“最具爱心慈善捐赠个人”、“最具爱心内资企业”、“最具爱心外资企业”候选对象的个人和单位,一般年度内捐赠额应当在50万元以上;
(二)对于推荐作为“最具爱心慈善行为楷模”候选对象的个人和单位,应当在志愿服务、扶老、助残、扶贫济困等慈善领域内作出突出贡献,具有重大社会影响;
(三)对于推荐作为“最具影响力慈善项目”的候选对象,应当在2007年度内实施效果显著,运作规范,具有创新意识,对推动慈善事业发展具有重大示范和推广价值。
三、推荐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负责推荐本行政区域内的表彰对象。同时,请将此“中华慈善奖”评选表彰活动精神转发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慈善组织,并公告社会,鼓励社会各界推荐和报名。
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人民团体和解放军总政治部负责组织推荐本系统表彰对象。
全国性民间组织负责推荐本级候选表彰对象(建议每类表彰对象推荐名额不超过3个)。
推荐单位根据要求,填写《“中华慈善奖”推荐表》一式三份,同时将有关证明材料(捐赠收据复印件、事迹材料电子版)、音像资料于2008年1月15日前报“中华慈善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同时,鼓励社会各界推荐表彰对象,并允许个人自荐。推荐表格可从民政部网站、中国捐助网网站下载,按要求填写并在2008年1月15日前寄送民政部救灾救济司(“中华慈善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四、表彰方式:拟在2008年4月上旬召开颁奖晚会,公布“中华慈善奖”获奖名单,进行表彰。
附件:2007年度“中华慈善奖”推荐表 2007年度“中华慈善奖”捐赠资料统计表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
联系人:郑远长、刘乃山、曹榕
电 话:(010)58123151 58123137 58123142
传 真:(010)58123139
电子信箱: zhych@mca.gov.cn,liunaishan@ndrcc.gov.cn,caorong@mca.gov.cn
通讯地址: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民政部救灾救济司
邮 编:100721
民政部网站: www.mca.gov.cn
中国捐助网站:www.juanzhu.gov.cn 点击查看附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