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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民政系统开展定向培养在职理学自然灾害学硕士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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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部机关各司(局)、直属事业单位:

为适应民政事业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民政依法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央大规模培训干部精神,北京师范大学将在民政系统开展定向培养在职理学自然灾害学硕士教育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招生专业和对象

由北京师范大学在全国民政系统招收25名理学自然灾害学硕士生,综合灾害风险管理方向。

招生对象为民政系统行政管理人员及相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部门在考生自愿报名的基础上组织推荐,参加北京师范大学组织的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考试合格后由北京师范大学录取。学习期满,成绩合格,论文答辩通过的,颁发北京师范大学理学硕士学位证书。

考生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愿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品德良好,遵纪守法;

(二)从事灾害管理工作3年以上,学习结束后愿意继续从事灾害管理工作;

(三)获得国家承认的大学本科毕业证书4年或4年以上(截至200891)且一般应获得学士学位证书;

(四)得到所在单位推荐,能够保证学习时间,且有2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推荐。

二、学制和学费

2008年在职理学自然灾害学硕士定向培养班学制为3-4年,累计集中学习和分散学习相结合,每年集中学习时间累积为3个月,累计完成规定学分。指导毕业论文和论文答辩由北京师范大学指定导师负责。

学费共3万元。

三、报名和考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民政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通知的报考条件推荐34名考生,特殊情况可适当增加。推荐单位负责对报考人员的本科学历证书进行审查,并签署推荐意见,入学时校方对学历证书进行复审。

附件2:资格审查表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五日

 

联系人:曾 

联系电话:010-58123145    传真:010-58123140

       E-mailzengwei@mca.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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